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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流程

发布日期:2021-02-28浏览次数:1332

为全面推进广东省清洁生产工作,规范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流程如下:

一、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1、各地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本地区清洁生产推进工作方案,结合当地节能环保工作实际,每年1月底前联合确定并发布本年度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以及企业应采取的审核方式和验收时限。

2、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应在名单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登陆“广东省清洁生产信息服务平台”注册及公布相关信息,并在两个月内启动清洁生产审核,一年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3、鼓励未列入名单的企业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企业可向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出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申请,并登陆“服务平台”注册及公布相关信息。

4、企业开展审核工作可采用下述两种方式: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流程,原则上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方案的产生和筛选、方案的确定、方案的实施、持续清洁生产等:

(1)国家、省或市考核的规划、行动计划中明确指出需要 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

(2)国家级、省级或市级能耗、环保重点监控名单的企业;

(3)申请各级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等财政资金的企业;

(4)其他能耗较高或环境影响较大的企业,如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或 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

上述情形以外的企业,可以实施简易流程清洁生产审核,原则上包括审核准备、现状调研及问题分析、方案的确定与实施、绩效分析与汇总等。

5、企业可自行组织开展审核工作,或通过聘请外部专家、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咨询服务机构等方式开展审核工作。

二、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

1、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施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并取得一定的绩效后,应登陆“服务平台”提出评估验收申请,并将下列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提交至牵头部门。

2、牵头部门对材料进行初审。

3、现场评估验收的专家组由3-5 名熟悉行业、清洁生产及节能环保的专家组成。现场评估验收程序包括听取汇报、材料 审查、现场检查、询问答辩等。

4、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5、通过评估验收的企业,须在1个月内将修改完善后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修改说明、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表上传至“服务平台”。经牵头部门审核通过后,企业可登陆“服务平台”下载评估验收意见。

6、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结果可作为落后产能界定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三、简易流程清洁生产审核的验收

1、企业完成简易流程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施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并取得一定的绩效后,应登陆“服务平台”上提出验收申请,并将下列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提交至牵头部门。

2、牵头部门应组织 1-2 名专家到企业进行现场验收,检查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核实清洁生产绩效,确定清洁生产水 平,并形成验收意见。

3、简易流程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4、通过验收的企业,1个月内将修改完善后的简易流程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修改说明、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表上传至“服务平台”。经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完成备案工作,企业可登陆“服务平台”下载验收意见。

5、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结果可作为落后产能界定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四、其他事项

1、通过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评分为80分或以上,且验收前一年内无超标超总量排污、能耗超限额的情况的企业,可由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环境保护部门联合推荐,申请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称号。

2、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须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两次审核的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年。另有规定的行业、企业,按相关要求执行。

3、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环境保护厅每季度在“服务平台”公布企业的审核验收情况。

4、审核名单内企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核时间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5、企业委托的咨询服务机构不按照规定内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核报告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环境保护厅责令其改正,并公布其名单。

6、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7、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同级部门预算。

8、本工作流程由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执行,有效期为五年。